从2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每小时7.20元调整为每小时7.8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称,这是我市时隔两年后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利于巩固和提高我市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也有利于保持我市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加强督查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处。(摘自苏州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