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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调查
(发稿时间:2009-07-20  阅读次数:744)
关于我市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调查
 
苏州市总工会法工部、研究室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反响比较强烈,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尤为关注。为及时了解、掌握《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市总工会于今年5月组织人员,以实地调研、抽样调查、听取汇报和座谈讨论等形式,开展了专题调研。调查中,共发放普通职工调查问卷10000份、企业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率为98.43%。被调查企业涉及高新技术、交通运输、餐饮、机电、服装和制造业等行业,其中:国有集体企业占18.5%,外商投资(独资、合资)企业占23.5%,民营(股份制、私营)企业占54.2%,其他类型占3.8%。被调查职工中,本市城镇职工占49.7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占31.55%,事业单位人员占9.65%,人;一线员工占76.85%,企业中层干部占11.45%,企业高管占1.57%。同时,先后十次召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企业行政主管、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进行座谈,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分析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主要问题,收集职工群众、工会干部和企业主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总体情况良好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市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作为落实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重要抓手,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指导全市各级工会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月”和“迎‘五一’法制宣传周”活动、“送法到企业(工地)”活动、设点咨询、举办培训等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宣传面,提高知晓度。共编印法制宣传材料5.3万多份,送到786家企业(工地),向2.2万职工进行法制宣讲193场,设43个咨询点接待职工现场咨询3000多人次,共培训各类工会干部2.6万多人、“五五”普法宣传骨干4000多人、企业经营者1360多人。14万职工参加全省《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142人获奖。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群众广泛关注。通过工会、媒体等的广泛宣传和在企业中、社会上的全面实行,职工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程度、知晓程度明显提高。问卷调查显示,有84.3%的职工对《劳动合同法》比较关注;72%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最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合同支付补偿等四个方面。88%的职工对推动《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意见,其中57.8%的职工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并严格监管、严格执法。
      2.维权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参与各类学习、培训,职工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普遍知晓,对依法设定劳动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试用期规定、加班费、劳动合同补偿、带薪年休假等重点规定,均有了不同程度地了解。职工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的意识在职工群众中进一步得到强化。加之劳动仲裁实行免费、追溯期延长,促使劳动争议有所上升。上半年市总工会信访部门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共779件,其中集体上访8件,接听“12351”职工热线179个,虽较去年同期略有上升,但大多是企业与个别职工的劳资纠纷,并很快得到了调解、处理。
      3.企业反响大小不一。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各类企业喜忧参半,反映不一。原来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尤其是一些日资企业、欧美投资企业等外企,基本没有影响或影响甚小。但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成长阶段的大部分民营企业,影响甚大。在接受调查的千家企业中,有41.5%家企业认为落实《劳动合同法》后会提高企业用工成本,有26.8%家认为会增加企业用工风险。其中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基础较差的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反映较为强烈。有部分企业仍处于观望的状态之中。
      4.企业管理有所加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的法制意识尤其是劳动用工规范方面的意识增强了,管理趋于规范。87.3%的受调查企业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营运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是有利于树立新的劳动力成本观点,改变长期依赖低劳动力成本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有利于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调节劳资关系;有利于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大多数企业纷纷有所行动,加强了企业管理。不少企业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逐条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修订,进一步重点强化和完善了劳动用工管理、经济成本管理等。部分企业加强了民主管理,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决策措施,都按照民主程序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有的企业专门咨询工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这些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管理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转变。
      5.《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调查结果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的书面签订率为91.86%,比去年底上升了15.7%。其中,国有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独资、合资)企业比较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在99%以上。原来民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太理想,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目前企业主的认识已逐步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靠拢,劳动用工情况有所改善,劳动合同签订率正在逐步提高。调查显示,76.5%的职工对工会指导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
      6.劳资关系总体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困难,有的关停、转业,有的转移到外地,但在全市经济中占比很小,属于经济运行的正常现象。其中,因劳动力成本上升而向安徽、苏北等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例更小。全市劳资关系总体稳定,劳动用工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出现类似于深圳华为公司成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况。
      二、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也发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劳动合同期限较短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抽样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的有1080人,占10.97%,比去年下降了38.72%;劳动合同期限在1~3年的有5153人,占52.35%,上升了8.7%;3年以上的2910人,占29.56%,上升了42.47%;无固定期限的855人,占8.75%,比去年上升了36.71%。从调查情况看,虽然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已经大幅下降,合同期在1~3年的同比上升,但3年以下的劳动合同仍然占了63.32%。而且,建筑、装饰装修类以及服务业企业,由于劳动力密集、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人员流动量较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一直以来比较低,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例就更小。造成这种状况,主要原因是在当前“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背景下,企业希望通过合同的短期化来加强对劳动者的控制力,减少在工资、社保等劳动者收入方面的支出,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另外,在职工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后,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他们打工以赚钱为目的,哪儿工资高、福利好就往哪儿去,也不愿意将劳动合同期定得很长,只图眼前利益和来去自由。
      2.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经费情况不容乐观。在调查中发现,欧美企业、日资企业,如苏州松下系统科技企业、近藤精密公司等,管理比较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为职工缴纳了社保“五金”。在部分韩资企业、港资企业、台资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中,社保金缴纳情况不尽如人意。有的企业为职工缴纳“三金”,有的为职工缴纳“二金”,有的只参加医疗保险,而且企业给予缴费的只是部分生产骨干。有的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只发有限的补贴,给些钱让职工自己去缴,并与职工达成所谓的协议,以规避法律要求。从而造成部分企业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社保参保率比较低,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相去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或由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难以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比如相城区一家400多人的民营企业,如果规范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费用,企业一年要多支付200多万,企业将面临“倒闭”。二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不确定,很难得到相应的社保回报,加之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对有关政策的不理解,只图眼前利益,缺乏交纳社会保险的意愿。三是农村尚未建立全面的养老保险制度,加之跨地区、跨省市的社保转移目前尚难实现,客观上也影响了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
      3.劳务派遣不规范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一直充满争议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较快。苏州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呈上升态势。目前劳务派遣工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规避试用期风险的劳务派遣。这种劳务派遣作为企业招录员工的一道程序。由于担心被招录人员在教育培训未结束或上岗前不辞而别,为避免将培训试用阶段列入合同期,并由劳务公司承担因被招录人员在培训试用阶段无故流动所造成的用工损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从劳务公司招录人员,培训或试用6个月,待6个月期满考评通过后,就直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规避岗位事故风险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从事重体力劳动、易造成工伤事故的企业,为逃避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防止个别职工不能适应工作或“自残”骗取工伤赔偿,以劳务派遣工的形式直接招录职工,将管理、奖惩、交费、赔偿等责任转移到劳务公司头上。三是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务派遣。部分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不与员工续签合同,将他们交给劳务派遣公司或下属一些资产弱的公司,然后再挑一些认为可用的员工外聘回来继续原来的工作。有的企业甚至把生产线“外包”给外地企业,招用外地劳务工或者实习生等,以规避或减少了企业的实际用工。由于国家对劳务派遣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劳务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企业经常交替使用不同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使得劳务派遣的用工管理常常游离于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缺乏规范有效的监管。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职工不能同工同酬,用工单位只要支付报酬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对方给工人发工资,其余如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缴费、带薪休假、工伤赔偿等都不管,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往往得不到落实,极易产生劳资矛盾和纠纷,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造成不良影响。
      4.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采取规避行为。一是部分企业借口劳动用工成本上升,拖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抽样问卷调查情况来看:有41.52%的企业认为因增加了社会保险的费用而导致用工成本的提升;27.5%的企业认为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增加而导致劳动用工成本上升。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绝大部分原本就应该存在,只是过去企业没有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一直没有支付这部分成本而已。《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大的影响是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如社会保险费用,原来未为劳动者交纳或只按最低保险基数交纳,现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按有关标准交纳社会保险金,一旦职工要求经济赔偿,企业将付出更多的经济成本;又如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一旦职工要求经济补偿,将支付双倍以上工资;再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职工要求经济补偿,将按月支付双薪。而对严格守法、严格管理的用人单位来说,上述影响是很有限的。从用工成本构成来看,工资总额占用工成本的比重达77.4%;《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可以计算的成本,主要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职工工资达不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的封顶限制),两项新增加的用工成本占用工总成本的比重不到1%。因此,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用工成本的影响不是很大。二是部分企业借口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影响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拖延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调研中发现,35.8%的企业认为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是影响企业自主用工的主要因素。企业担心随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增多,大量老员工就渐渐沉淀下来,人员的更新速度可能会赶不上企业的发展,最后造成“老人走不了,新人进不来”或者是“老人不走,新人进来,大量冗余人员造成效率低下”的情况,限制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不利于企业在用工上的优胜劣汰,影响企业的活力,减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一些企业将目光转向劳务派遣公司,目的也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事实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铁饭碗”即终身雇用,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一样可以解除。因此,消除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和恐慌,成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个突破口。
      5、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们从调研中发现:由于能源原材料涨价、出口退税比例降低、人民币增值、银行利率提高等一系列宏观原因,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业已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企业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部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也难以维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实施。切实引导这些企业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优化提升产品结构,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扭转经营状况的同时,有助于这些企业贯彻好、落实好《劳动合同法》。
上述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预计在明年初劳动合同期满后,将引发一大批涉及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社保缴纳补偿、加班工资补偿等劳动争议,对职工队伍稳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应当引起政府及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三、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关系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也是各级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要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涵,大力宣传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管理的企业典型,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带薪年休假、退工补偿、加班费标准、社保交纳等新规定、新概念,在社会上形成学习、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各种宣传教育阵地,采用设点宣传咨询、编印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劳动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着重帮助职工群众全面掌握《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切实增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帮助企业主和企业经营者,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和偏见,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帮助各级工会干部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当好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2.加强用工指导,努力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各级工会的引导作用,突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终止等企业用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方订立规范的劳动关系,避免由于劳动合同不规范而造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督促职工切实遵守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和企业的管理制度,避免无序流动。积极开展“要约行动”,推进工资协商,切实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步伐;坚持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按照民主管理的程序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经济权益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益。进一步做好工会的信访工作,发挥“12351”热线电话的作用,注意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呼声,引导职工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进一步化解矛盾、平缓情绪,切实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注意收集、定期分析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落实调解措施,力争把引发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企业劳动保障情况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一是联合劳动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围绕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积极开展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的专项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不应约、不整改的企业,依法查处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集体合同又逾期不整改的单位,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是联合劳动部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重点对处于成长期或管理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台资和韩资企业进行监察,严厉查处企业在劳动用工、支付加班费、缴纳社保金等方面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努力营造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和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三是联合劳动部门加大对特定企业和人群执法维权力度,在年底重点检查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检查工资保证金建立、运行情况,切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
      4.加强工会组建,努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机遇,针对部分未建工会的企业易发生劳资矛盾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给工会组建工作带来的资源和空间,采取上门动员、重点突破、党工共建、点面结合等方法,并积极实施世界500强在苏投资企业建会集中行动,积极推进行业工会组建工作,切实提高单独工会组建率、提高农民工入会率,进一步扩大工会覆盖面。继续推进“百千工程”,对已建基层工会进行“回头看”,切实强化基层工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会干部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会干部的组织、协调、沟通、创新能力。抓规范、抓管理,切实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使基层工会真正“转起来、活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5.加强三方联动,着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意见》,充分认识加强三方机制建设的重要作用,继续巩固和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网络体系,积极争取政府加强对三方协调机制的领导,积极完善三方机制的工作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三方协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继续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作为三方机制的共同任务和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与企业方的沟通协调,会同市劳动社保部门组织一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典型,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引导企业提高参与和谐创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继续在扩大创建范围、完善创建内容、提高创建质量上下功夫,把创建“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的要求落实到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各项工作中,使创建活动与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相结合,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使之成为引导经营者关爱职工、职工爱岗敬业,实现企业、员工互利双赢的有效途径。
      6.加强扶持服务,积极帮助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克服当前困难。针对当前宏观调控加强、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企业生产经营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情况,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促使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梳理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强化经营管理,消化成本上升等因素,并建立和推行民主管理程序,推进厂务公开,进一步改善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促使企业良性发展。考虑到苏州企业大多为中小型非公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当前不少企业面临生产经营的困难,建议政府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过程中,适当调整缴费构成,增加政府部门的承担比例,减低企业承担的比例,并在税收、行政收费等方面出台一些新的优惠政策,“放水养鱼”,给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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