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成效调查
及其发展方向的思考
苏州市总工会
我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始于1995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职工队伍的迅速壮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市场经济下企业职工工资决定的重要机制,其地位不断提高,作用不断增强。为进一步了解我市企业工资协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更好地把握发展方向、发挥积极作用,我们采取问卷和座谈等形式,开展了千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共发出企业问卷1500份,其中涉及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304家,占被调查企业的87%,涉及国有、集体企业105家,占被调查企业的7%;涉及职工48.68万人,其中农民工18.8人,占38.6%。发出职工问卷1600份,其中一线员工905人,占56%,一般管理人员465人,占29%,技术人员145人,占9%,其他员工占6%;发出企业经营者问卷600份,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以上人员285人,占47.5%,副总经理152人,占25.3%。同时抽取20家尚未开展工资协商的企业进行比较调查。并召开各级各类企业座谈会6个,直接走访企业30家。现将调研的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一、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的基本成效
据统计,至今年6月底,全市集体合同建制企业达34012家,占已建工会企业的85%;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达31328家,占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92%。其中,单个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7552家;签订区域性工资协议919份,覆盖企业23268家;签订行业性工资协议19份,覆盖企业508家。从被调查企业看,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积极推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从重在数量到重在质量,工资协商在推进中的规范度逐步提升。调查数据表明:一是近年来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速度明显加快。接受调查的1500家企业中开展工资协商4年以上的有371家,占24%;2—3年的353家,占23%;近两年开展的占53%。二是工资协商的运行情况基本良好。签订工资协议经过正式协商的有 1325家,占88%以上,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1427家,报劳动部门审核并通过的有1426家,审议率和审核率均超过95%以上。工资协商内容向全体职工公布的有1241家,占82.7%,向部分职工公布的占12% ,未公布的仅占5%左右。能够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协商的有1394家,占93%,能够按期协商并续签协议的有1418家,占94.5%,不能续签的企业有21家,仅占1.4%。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组织的有1288家,占85.9%。企业坚持每年至少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有1366家,占91%。
2.从重在宣传到重在落实,工资协商在强化劳动法律法规落实中的促进度逐步增大。从调查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都认为,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向企业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凡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100%都将基本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工资集体协商96%涉及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幅,55%涉及加班加点计算基数,58.7%涉及职工福利,47.3%涉及职工的奖金,21.6%涉及补充保险,20.2%涉及企业年金,15.2%涉及职工住房补贴,37%涉及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病、事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吴中区一些非公企业以前采用平时发放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的形式支付员工工资,通过工资协商,目前已全部实行按月发放工资的制度。吴中区渡村镇羊毛衫行业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多,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经过62家企业共同反复协商,达成了把计件制的分配方式先折算为计时工资的共识,保证了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金阊区彩香街道餐饮行业工会通过工资协商,妥善解决了长期引起争议的餐饮行业职工服装费的押金问题。
3.从重在推进到重在实效,工资协商在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中的支撑度逐步显现。工资协商是协调企业内部利益矛盾,保障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据对1500家企业调查统计,开展协商的企业2006年度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幅为5%,实际平均增幅超过8.5%,职工平均年实际工资增长额达1020元。有52%的职工表示工资协商后自己的工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吴江市横扇镇有羊毛衫企业近千家,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为全镇近1.5万外来务工者约定了高于政府最低工资标准5%以上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每年不低于5%的工资增幅,并规定了企业为员工提供食宿的标准等,惠及广大员工,减少了员工的无序流动。
4.从重在职工利益到重在实现双赢,经营者对工资协商的认可度明显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已逐渐被企业主和管理层所接受。在接受调查的600名企业经营者中,认为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579人,占96.5%,表示非常支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385人,占64.2%,认为可以开展的185人,占30.8%,认为不需要开展的仅3人,占0.5%。愿意与工会合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494人,占82.3%。表示会充分尊重工会和协商代表的有341人,占56.8%,表示将依法向工会提供协商所需反映企业经营情况有关数据的有294人,占49%。同时调查发现,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效果的综合评价较高。94.6%的经营者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评价为满意。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协调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方面有促进作用的经营者,分别达97%、98.5%、98%和92.2%,其中32.3%至43%的经营者认为作用明显。同时,42.5%的经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可使企业薪酬制度更加合理,44.5%的经营者认为可提高企业薪酬的管理水平。在调查中有些外资企业经营者谈到,通过与工会的合作特别是进行协商后感到,工会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有助于劳资双方实现互利双赢。
5.从重在发挥工会的作用到重在争取各方支持,全社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关注度明显提高。调查发现,近年来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注度、理解度、支持度都较前几年有了大幅提高。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列入《苏州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并首次组织工资集体协商专项督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多次作为市政协大会的重点发言,列为重点提案进行督办;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围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专题研究,下发了专门的实施意见,将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列为执法检查和劳动用工书面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从重在事后维权到重在事前沟通,工资集体协商对提高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度作用明显。在当前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被调查企业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占87.2%,认为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占87.1%。有93%开展工资协商的被调查单位近两年来未发生过涉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的劳动争议案件,2006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2005年下降了30%以上。江枫丝绸有限公司、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等改制企业,通过工资协商明确规定,如果职工工资增长的指标不实现,经营者不得分红或年薪相应扣减,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融洽,也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当前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的制约因素
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听到了许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难的声音。目前开展工资协商企业还不到全市企业总数的一半,在建制面上仍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工资协商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经初步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影响和制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因素有:
1.劳资双方协商地位的不平等,“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导致工资集体协商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认识程度的高低。虽然“以职工为本”的理念已经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者的重要管理理念,但理解、支持工资协商的经营者并不多,经营者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企业协商工作的开展。调查发现,未开展工资协商的企业85%是非公企业,其中53%是由于企业行政不支持。有13%的经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权,19%的经营者担心职工对工资的要求会超出企业的承受度。张家港市一家民营企业原来工资协商开展得较好,在老板突然去世后,接掌企业的女儿、女婿对工资协商并不支持,新一轮协商至今未能开展。据一些外资企业工会干部反映,每次变动企业管理者,都会或多或少对工资协商产生影响。福田金属(苏州)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曾在日本担任过工会干部,到任后,不仅支持工资集体协商,还积极向董事会建议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由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工会副主席列席董事会。
2.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不完备,企业守法成本较高,导致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则更多取决于各级党政对这一工作支持力度的强弱。工资集体协商是在市场化进程中一种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但从目前情况看其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一是协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虽然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工会也建立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行动”工作链,而在实际上,企业建与不建一个样的情况仍较普遍,有的企业反映,尚未明显感到来自政府方面的督促压力。二是协商内容的政策支撑不够。目前关于职工劳动条件和标准方面的许多政策需要通过劳资协商落实,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通过职代会讨论,与工会协商制订,但实际上企业往往有法不依,如何强化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还需政府进一步强化教育、执法力度。三是协商主体的平等性明显失衡。非公企业工会的地位还比较弱,无法与资方对等协商,在此情况下,政府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如去年以来,太仓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全市企业工会组建、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和执法检查,企业建制率明显提高。创元集团在公司党委和行政的高度重视下,下属单位较早建立了工资协商制度,目前建制率已达100%,而且协商效果和职工反映都比较好。
3.各级工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健全,附属化地位和兼职化倾向,导致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更多取决于工会干部个人素质的高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维权职能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的一大突破和进步。工会作为工资协商的主体之一,工会组织的建立直接关系到协商工作的开展,工会干部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协商工作的质量。但目前工会的组建形式、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工会干部的产生机制等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工会组建的进度相对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速度,企业工会的组建难导致工资协商主体的缺位,成为制约工资协商开展的重要因素;基层工会组织附属化地位明显,在很多企业里工会往往作为一个部门,工会的建立,工会干部的产生都要经企业管理层同意,工会开展活动也要看企业经营者的“脸色”,更不要谈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工资了;工会干部的软弱化和兼职化倾向正在加剧,工会主席待遇低,自身合法权益保障难,以至于有的企业出现有的职工不愿当工会主席的现象。据统计,非公企业工会干部的兼职率已达98%以上,由于缺乏工作精力和所处的雇员地位,部分工会干部在协商时明显“底气”不足,“不敢谈”、“不会谈”的情况比较严重,成为制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有一些工会把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形式,造成工资集体协商表面化和浅层化。在调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满意的原因中,认为工资协商是形式主义的占第一位,认为协商内容缺乏针对性的占第二位。
4.职工群众对集体劳权的支持程度不够有力,上级热情高而职工态度冷,导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动因更多地取决上级工会推进力度的强弱。在工资协商中工会代表的是职工的集体劳权,需要得到职工的大力支持。但调查发现,企业开展工资协商的要求90%以上来自上级工会,职工对个人劳动合同的知晓率远远高于对集体合同的知晓率,对个人劳权的关注度远远高于对集体劳权的关注度。在今年上半年,劳动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 “工资争议案”占总数的33.6%,“劳动合同争议案”占总数的21.9%并有上升趋势,而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案件几乎为零。即使在一些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开展了多年的企业,不少职工仍然对工资协商不了解,在回答希望通过何种途径提高自己工资水平时,只有55%的职工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38%的职工选择个人与企业行政协商;有些职工片面认为开展工资协商就是涨工资,不少工会干部担心,随着工资协商的持续开展,职工对工资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协商满意度将会下降。正是由于职工对运用集体协商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不了解、不重视,在调处劳动关系中往往出现要么忍受、要么采取极端手段造成冲突的情况。
由于存在上述因素,形成了工资协商工作有四个明显特点。1、凡是党政领导重视,尤其是一把手领导重视,劳动关系三方配合好的单位和地区,工作的力度就大,建制的数量就多。2、凡是上级工会态度比较积极,工作措施比较扎实的地方,工作的成效就比较明显,反之,则较差。3、凡是工资协商开展好的单位,企业经营者对这一工作的认识都比较到位。4、凡是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得好的单位,都有一个坚强的工会领导班子和一批优秀的工会干部。
三、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些思考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博弈是一种必然。但随着劳动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工资协商的目的已从早期为了保护职工经济利益转变为通过谈判实现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我市开展工资协商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从机制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融洽劳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协商工作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依靠推进协商来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五方面来强化:
1.强化职工在企业利益协调中的协商权利,促进协商制度的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已经赋予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协商谈判的正当权利,尤其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加强化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以弥补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自主管理之间的缝隙。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变自发为自觉。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良好氛围。第二,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变事后维权为事前预防。许多劳动关系的矛盾都是由企业的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引发,但在矛盾的初期很多职工因惮于企业的威慑,不敢提出协商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检查督促,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开展“要约行动”,以提高企业协商的自觉性。第三,加强执法的力度,变柔性为刚性。劳动部门应加大对涉及工资和薪酬制度的执法、监督和管理力度。对拒绝工会工资协商要求的企业进行依法处理,推动企业与工会真正就工资问题坐下来协商,使企业由不愿意变得自觉建立协商制度。
2. 强化政府在建立协商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体现政府推动的直接化。在苏州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职工收入增长并不快,造成职工流动加剧,部分企业“用工荒”初现端倪。因此,在现行体制和框架范围内,党和政府应发挥对工资协商的主导作用。一是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在评价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工作成绩时,充分考虑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和职工收入提高水平等方面的指标。二是建立鼓励企业尊重劳动、尊重职工的导向激励机制。广泛开展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树立典型;出台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共决机制,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三是建立科学的政策监管机制。通过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的信息指导制度,建立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等,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管理。四是致力于各类劳动力市场的培育。通过适当提高劳动力价格,激励劳动者提高技能和素质,达到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3. 强化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中的劳权筹码,探索协商队伍的职业化。工会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协商的主动方,但往往地位不对等,缺乏协商筹码。虽然这在短期内尚无法彻底解决,但必须更加重视强化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一要确立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加大工会组建的力度,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二要配好配强工会干部,落实对工会干部的保护措施和经济报酬。不能把工会干部的配备仅仅看作是工会的事,而应上升到巩固党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和强化,与党组织的建立和干部的配备同步考虑。三要进一步转变工会活动方式。工会要努力学会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化倾向。并通过加强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使企业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四要大力培养从事工资协商的专业人才。工资协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极强的工作,推动工资协商深入开展,离不开培养和建立一支职业化工会协商队伍和一批工会的“谈判专家”。
4.强化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实现工作指导的具体化。近年来,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积极合作,通过联合举办培训班、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联合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联合健全劳动保障信誉A级企业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培育机制等,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成效显著。随着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这一“舶来品”将逐步成为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各级政府层面上,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就影响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协商,履行好政府在协调劳资矛盾中的仲裁人角色。进一步加强对三方机制的领导,健全各级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将协商机制的形式从市、县、区级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逐步形成协调机制的网格化,并建立有效的服务指导体系,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集体协商示范文本,畅通协商渠道和审核渠道,必要时可由上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协商职责。
5.强化对企业协商形式的探索创新,适当延长“协商链”,推进协商组织机制的多样化、常态化。调查发现,劳动关系比较和谐的企业,大多数都建立了定期的劳资恳谈会、协商会、沟通会等形式的协商制度,以增进劳资双方沟通和理解、有序协调和化解劳资矛盾。但劳资双方利益的协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建立经常性的协商制度,实现劳资沟通的经常化,比签订一份协议更为重要。当然,集体合同或某项单项集体合同不应当成为衡量企业是否建立了协商机制的唯一标准,还应培育代表劳资双方不同群体利益的组织。调查中一些工会干部反映,企业经营者都有台商企业联谊会、日本企业联谊会等联谊组织,定期活动,就企业劳动标准达成协议,而工会干部往往单打独斗。我们认为应结合市民社会的发展,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形成多层面的区域或行业协商主体,协商订立不同层面区域或行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并尝试引入相对独立、相对专业的“第三方声音”,建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和社会力量的双重支撑下推进工作。
四、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建议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就每一个时期提出工作的重点和要求,我们建议,在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推进力度。明年1月1日将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建议各级政府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中,把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力度,并将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列为党校等对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政府的执法监督关口适当前移,在劳动用工书面报告等工作中应对企业进行告知。适时就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重大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和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2.重视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与否已成为社会和谐的重要晴雨表。 建议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工会组织的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依法推进建会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在苏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等提出明确的建会要求和任务,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提供组织基础。二是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经济地位,配强工会干部,大力宣传履行维权职能成绩突出的工会干部,并在评选劳动模范等较高政治荣誉时增加工会干部名额。三是政府财政适当拨款与工会共同建立非公企业工会干部的职务津贴和维权保障基金。四是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加职工利益代表者的比例,增加与畅通职工利益表达的渠道。
3.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形成尊重职工权益的氛围。建议政府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在市级以上的各项综合性先进评比和对企业经营者表彰奖励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及是否建立健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等情况,未建立的应在整改结束前取消参评资格。
4.健全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制度,促进企业规范劳动关系。健全劳动保障信誉A、B、C三级评定,并将其纳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进一步开展好争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并完善奖励措施,使之成为职工择业的“风向标”。
5.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定期听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等企业家组织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协调劳动关系时如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能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以强化协商会议决议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也能促进企业的发展,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无疑是多赢之举。为此,我们由衷地期待,上述建议能够早日成为现实。